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高度警惕非暴力的刑讯逼供
陈有西 徐宗新

  无论是公安部,还是最高检、最高法,在佘祥林冤案曝光后,都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严厉的治理,发了不少文件和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案中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决禁止刑讯逼供,严厉惩处已经发现的刑讯逼供问题。这些做法是有效果的。
  目前,以伤害肉体进行的暴力取证确实得到了极大的遏制,但是,变相刑讯逼供情况还存在,有的地方甚至作为经验在传授,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连续审讯就是其中的一种。
  连续审讯,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打不骂,组织几组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续的、夜以继日的、不间断的审讯(俗称“车轮大战”),直至犯罪嫌疑人体力难支、精神痛苦之下无法再坚持,而被迫作出有罪供述。
  有这样一个例子,一对男女散步过程中遭歹徒袭击,男子被杀,女子被强暴,警方立案后,查了好几个月案子也没破,就把那女子抓起来,连续审讯了6天6夜,逼她承认那男子是她杀的,于是她就供述了。事隔一年,真正的凶手归案,那名女子才被释放。
  为什么侦查人员喜欢使用连续审讯?因为这样做可规避法律,被审讯对象不留伤痕,容易获得口供,并被法庭采信。
  由于真正了解这种恶劣做法的只有经历者和过来人,即侦查者、被告人和律师,社会并不知道。而侦查人员是不可能自己反对这种做法的,被告人则是发言权被限制的,律师则往往被看作被告人的代言人,这种声音也是很小的。因此,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远没有被法律界的全体人士所认知。
  我们要从严格执法的高度、严守司法公正的高度、保证不出冤假错案的高度、基本人权保护的高度,来审视和防范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采取违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在审判环节遏制这种违法现象。
  其一,刑讯包括肉刑与变相肉刑,连续审讯即为变相肉刑。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等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一书中说,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属于刑讯,并举例说明“车轮战”亦属变相肉刑,以“车轮战”方式折磨犯罪嫌疑人,使其身体疲乏、精神痛苦,甚至产生精神障碍,这就是变相肉刑。在身体疲乏、精神痛苦甚至精神障碍状态之下,作出不符事实的有罪供述,与肉刑结果无异,显属刑讯。
  其二,连续审讯还系精神折磨,违反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酷刑”的概念为: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可见,酷刑不仅包括肉体折磨,还包括精神折磨。
  其三,这种做法是刑讯逼供的保护伞和冤案的渊源。这种做法不清除会遗患无穷。从现实看,连续审讯多造成不实口供,多为冤案源头。在刑讯人人喊打的情况下,这些伪装的刑讯会大行其道,不高声棒喝会遗祸无穷。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不得不高度警惕。还有人认为办案总得给办案人一些手段,对嫌疑人不能太仁慈,否则对打击犯罪不利。其实,这本身就是怂恿刑讯和搞有罪推定的思维理念在作怪。不确立坚决禁止一切刑讯的司法理念,刑讯逼供的顽症就不可能杜绝。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徐宗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事法律部主任、法律硕士